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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1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2-07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1月20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DOBE Cultural & Creative Industry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 492 号 1 幢 707 室)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DOBE Cultural & Creative Industry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 492 号 1 幢 707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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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不超过 1,347.4000 万股, 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
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389.5999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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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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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招股说明书“第一节 释义”部分所述词语或简
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贾波、李燕灵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控股股东中微子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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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三)股东长兴乾润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贾波、李燕灵、陈红、丁可
可、何岷珉、高珊承诺:
本人通过长兴乾润、长兴乾森、长兴乾元、长兴乾肇、长兴乾悦、长兴乾泽、
长兴乾普、西藏乾德、长兴乾德、西藏乾普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针对该等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述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上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上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人上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5、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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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施剑敏、邱秀玲承诺:
本人通过长兴乾元、长兴乾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针对该等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承诺:
1、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2、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上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在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中微子、长兴乾悦、长兴乾润、
中安招商、阳光产险。
公司股东中微子、 长兴乾润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
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
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公司股东长兴乾悦、中安招商、阳光产险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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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则本单位将在减持公司股
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
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
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
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
相应调整。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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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发行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回购价格不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的 20%。
发行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实施方案将在发行人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回购方
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可不再继续实施
该方案。
若某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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