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6 证券简称:中英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卫忠、俞丞、戴丽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使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卫忠、戴丽芳和俞丞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62.89%增加至 64.0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卫忠、戴丽芳、俞丞与股东张小玉、马龙秀、戴丽英、戴丽娟、戴丽华、刘卫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并将上述股东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进行管理。
近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卫忠、戴丽芳和俞丞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62.89%增加至 64.04%。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俞卫忠、戴丽芳和俞丞,俞丞为俞卫忠和戴丽芳夫妇之子。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自然人俞卫忠、戴丽芳、俞丞三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23.57%、7.86%、17.44%的股份;俞卫忠、戴丽芳夫妇二人通过其控制的常州市中英管道有限公司控制公司 9.97%的股份;此外,俞卫忠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常州中英汇才股
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4.05%的股份。因此,俞卫忠、戴丽芳、俞丞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62.89%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常州市中英管道有限公司和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进行管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有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号 (%)
1 俞卫忠 首发前限售股 17,727,600.00 23.57
2 俞丞 首发前限售股 13,113,200.00 17.44
3 戴丽芳 首发前限售股 5,909,200.00 7.86
4 常州市中英管道有限公司 首发前限售股 7,500,000.00 9.97
5 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 首发前限售股 3,045,000.00 4.05
心(有限合伙)
合计 47,295,000.00 62.89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一)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股东张小玉、马龙秀、戴丽英、戴丽娟、戴丽华、刘卫范持股情况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有数量 占总股本 关联关系
(股) 比例(%)
1 张小玉 首发前限售股 45,000.00 0.06 俞卫忠兄弟的配偶
2 马龙秀 首发前限售股 580,000.00 0.77 戴丽芳兄弟的配偶
3 戴丽英 首发前限售股 60,000.00 0.08 戴丽芳的姐妹
4 戴丽娟 首发前限售股 60,000.00 0.08 戴丽芳的姐妹
5 戴丽华 首发前限售股 60,000.00 0.08 戴丽芳的姐妹
6 刘卫范 首发前限售股 60,000.00 0.08 俞丞配偶的父亲
合计 865,000.00 1.15 -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与上述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俞卫忠、戴丽芳、俞丞
乙方:马龙秀、张小玉、戴丽英、戴丽娟、戴丽华、刘卫范
1、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当在如下事项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1)行使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2)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4)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在处理前述事项时,乙方应事先和甲方协商一致,然后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和进行表决;如果乙方和甲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应当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最终意见,并采取与甲方一致的行动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和进行表决。
乙方如需委托第三方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或其他股东权利的,只能委托甲方或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作为其代理人,且乙方应在授权委托书中作出符合上述一致行动约定的明确指示。
2、一致行动的特别约定
(1)在乙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应当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包括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主管部门相关监管规定,下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果乙方拟转让或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并提前通知甲方和公司,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在履行完毕前述义务以前,乙方不转让或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致行动的目的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合法可行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的目的。
3、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三(3)年,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协议到期之日前的三十(30)日内,若各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的,则本协议在到
期后将自动续期三(3)年,以此类推。
本协议将在如下事件较早发生之日终止:(1)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且任一协议签署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在前述情形下,如果乙方中的某一主体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该等终止仅在甲方与该等乙方主体之间适用);(2)甲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3)乙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如果乙方中的某一主体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的,该等终止仅在甲方和该等乙方主体之间适用);或者(4)各方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的。
在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因受让、增持、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继续适用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有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
1 俞卫忠 首发前限售股 17,727,600.00 23.57
2 俞丞 首发前限售股 13,113,200.00 17.44
3 戴丽芳 首发前限售股 5,909,200.00 7.86
4 常州市中英管道有限公司 首发前限售股 7,500,000.00 9.97
5 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 首发前限售股 3,045,000.00 4.05
中心(有限合伙)
6 张小玉 首发前限售股 45,000.00 0.06
7 马龙秀 首发前限售股 580,000.00 0.77
8 戴丽英 首发前限售股 60,000.00 0.08
9 戴丽娟 首发前限售股 60,000.00 0.08
10 戴丽华 首发前限售股 60,000.00 0.08
11 刘卫范 首发前限售股 60,000.00 0.08
合计 48,160,000.00 64.04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人一致行动人股份管理后续安排
后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减持等相关股份的
管理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实施。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俞卫忠、戴丽芳和俞丞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权益变动时间 2024 年 3 月 1 日
股票简称 中英科技 股票代码 300936
变动类型(可多选) 增加 √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增持股数(股) 增持比例(%)
A 股 86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