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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6

江天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保证正常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合理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该事项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暂
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志耕                    蒋卫忠                    李啸风

                                              时间:202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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