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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0

江天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搬迁补偿合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搬迁是全面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推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进地区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的积极举措;搬迁补偿事项是经涉及的交易各方经过了充分协商后决定的,且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在对评估依据、评估时点等充分了解后,我们认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相关补偿合理、公允;搬迁补偿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搬迁补偿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志耕                    蒋卫忠                    李啸风

                                              时间:202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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