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75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和《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7)。
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6.77 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
人民币 16.69 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
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在相应时间节点及时披露了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4 日、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5 月 6 日、2024 年 6 月 4
日、2024 年 7 月 2 日、2024 年 8 月 2 日、2024 年 9 月 3 日、2024 年 10 月 9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2024-035、2024-056、2024-061、2024-062、2024-064、2024-071、2024-073)。
公司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 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4,35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9.39 元/股,最低价为 7.31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171,496.26 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2,500 万元,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上述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价格、数量、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符合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未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的上市地位未发生改变,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于 2024 年 7 月 3 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
式转让公司股份 25,290,000 股,并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6 日、2024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严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济南汇赢)》《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2021-065)。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本次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已实施完成,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35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2%。按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计算,假设前述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后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98,130,332 22.89% +4,353,300 102,483,632 23.91%
无限售条件股份 330,578,613 77.11% -4,353,300 326,225,313 76.09%
总股本 428,708,945 100.00% - 428,708,945 100.00%
注: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七、本次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