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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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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西中伟新能源增资及借款、向全资子公司湖南中伟新能源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及借款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626,791,883.46 元。


    三、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贷款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管理经营行为,公司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其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规定,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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