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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19 深市 中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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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关于与开阳县人民政府签署磷酸铁锂产业园一体化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0

中伟股份:关于与开阳县人民政府签署磷酸铁锂产业园一体化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1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开阳县人民政府签署磷酸铁锂产业园一体化项目
                  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拟定的合作框架协议,具体事宜尚需双方履行审批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存有不确定性。

    2.本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磷酸铁锂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有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3.公司尚须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合同约定的项目宗地,可能存在竞买不成功而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本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尚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4.本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税收、预期收益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5.本协议中关于税收贡献的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乙方”)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开阳县人民政府
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根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本项目总投资约100 亿元人民币(包括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投资,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为准),占地面积约 1200 亩,分期开发,建设期为 33 个月,最终以项目实际建设情产况为准。拟建年产 20 万吨磷酸铁及磷酸铁锂材料生产线一体化项目,同时在化工园区范围内配套建设磷矿制磷酸或黄磷、磷酸一铵,另配套矿区及磷矿开采,以匹配 20 万吨磷酸铁锂产品需求。磷矿制磷酸、黄磷、磷酸一铵等基础原料的产能最终以上级审批结果为准。

    (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磷酸铁锂产业园一体化项目建设既是响应国家部委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将会完成对磷酸铁锂材料业务的布局,使得公司产品线进一步完善,也是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稳定行业地位和业务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从项目背景来看,全球新能源汽车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三元锂电池与磷酸铁锂电池的需求均保持高速增长,加之储能市场的快速发展,磷酸铁锂电池迎来新的增速发展趋势。尽管公司在三元前驱体材料领域处于行业龙头地位,但为完善公司产品体系,更好的服务客户需求,公司需扩充磷酸铁锂材料产品线,以满足现有客户以及潜在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同时在国家和地方正大力支持新能源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公司产品多元化发展,可以对国内新能源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形成良好的推动作用。

    从项目必要性来看,新能源汽车领域,磷酸铁锂市场已占据客车和专用车市场大多数份额,乘用车市场占比也在逐渐提升,2020 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量达到 129.5 万辆,未来几年行业将进入快速增长期,GGII 预计未来五年中国市场行业年复合增速将达到 36.26%,与此同时,市场对磷酸铁锂的需求也将快速增长。

    储能领域,国内储能市场以通信基站、电力侧储能为主,其中储能领域以磷酸铁锂电池为主,市场占比超过 80%。随着锂电池成本快速下降及技术大幅提升,锂电池应用于储能领域已具备一定优势,叠加储能市场逐步走向标准化,未来市场需求潜力大。

    随着国家在 5G、信息技术以及新能源领域相关政策的发布,未来新能源市场将加大在
智能化、电动化、性能化、小型化领域发展。同时“一带一路”建设、东盟自贸区协议签订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国内新能源企业加快“出海”,而西南地区作为国内面向东南亚、南亚重要区域,区域经济建设将更趋活跃,具有区域必要性。

    (三)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开阳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关于与开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中伟股份磷酸铁锂产业园一体化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事宜。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一)名称: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0314383681D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干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邓伟明

    注册资本:5696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5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9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新材料、电池及新能源的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0 年/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2021 年 9 月 30 日

 科目名称

                        (审计数)                    (未经审计数)

  总资产                986,411.11                      2,068,663.06

  总负债                602,742.38                      1,610,666.32

  净资产                383,668.72                        457,996.74

 营业收入                743,962.41                      1,387,351.12

  净利润                42,015.94                        76,511.00

    (二)名称:开阳县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21009715176D

    法定代表人:胡宏亮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磷都大道 78 号县政府大楼二楼

    (三)关联关系说明

    开阳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中伟股份磷酸铁锂产业园一体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选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州大道与建材大道交界处

    (三)项目概况:

    1.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建设地点为贵阳市开阳县,整体规划,分期实施。其中,一
期一体化项目投资约 100 亿,占地面积约 1200 亩(最终以红线范围为准),拟建年产 20
万吨磷酸铁及磷酸铁锂材料生产线一体化项目,同时在化工园区范围内配套建设磷矿制磷酸或黄磷、磷酸一铵,另配套矿区及磷矿开采,以匹配 20 万吨磷酸铁锂产品需求。磷矿制磷酸、黄磷、磷酸一铵等基础原料的产能最终以上级审批结果为准。

    2.投资规模:一期一体化项目投资总额约 100 亿人民币,含固定资产投资 50 亿元(其
中 20 万吨磷酸铁及磷酸铁锂材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0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 50 亿
元。

    3.项目建设周期:在土地及各类要素如期具备的情况下,本项目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建成。一期项目建设周期为 33 个月。

    (四)各方主要全力义务

    1.甲方主要权利义务

    1.1 甲方有权监督和考评乙方项目建设运营及经济贡献等。

    1.2 甲方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全程跟踪和协调服务,及时帮助乙
方解决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贵州省政府成立中伟贵州投资发展工作专班,并由省级领导担任专班组长,市、县相关领导联动,为乙方项目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3 甲方应大力支持乙方项目建设,按约定为乙方项目公司匹配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到项目红线乙方指定位置,涉及费用由甲方承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报装等手续,报装等行为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4 甲方积极配合并帮助乙方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及办理项目设立及项目建设的各项审批
手续,积极为乙方营造和谐稳定的外部经营环境,以保障项目顺利发展。

    2.乙方主要权利义务


    2.1 乙方保证项目投资或产出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亩,或亩均税收不低于 20 万元/亩/
年。

    2.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项目建设,并达到约定经济效益。乙方依法依规生产、
经营,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要求。

    2.3 乙方在开阳县投资的项目,需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分批在开阳县登记注册独立
的法人公司(即乙方项目公司,包括电池材料企业、磷化工企业、磷矿企业、贸易公司),新注册法人公司(即乙方项目公司)承接乙方权责利实施项目,所有工商、税务、统计等关系必须长期确定在开阳县,在开阳县足额缴纳所有税金。上述关系若需进行变更调整,需征得甲方同意。

    2.4 乙方项目公司上市须在开阳县域范围内进行,但因重大政策调整的情况除外。

    2.5 乙方在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以项目地块进行抵押融资,同时乙
方及乙方项目公司保证不将抵押融资获得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关联公司等其他债务。

    2.6 为支持开阳县经济社会发展,乙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在对开阳县经济社会发展
贡献率高的金融机构设立银行帐户和开展相关金融合作。

    2.7 为全面融入开阳,带动关联行业发展,乙方同意与本项目相关的、由乙方主导或出
资新设主体的经营性事项的统计、税收等关系依法确定在开阳,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①建筑施工、安装;②原料采购、运输、储存;③产品运输、销售、进出口;④装卸搬运、劳务服务。前述内容达到上规入统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完善资料申报入统。

    (五)土地出让方式、供地时间及交付标准

    乙方将根据项目发展需要及自身规划,分期分批取得土地使用权。甲方承诺通过挂牌依法出让约 1200 亩(以红线范围为准)工业用地作为乙方一期项目用地,地块位于:硒州大道与建材大道交界处。具体用地面积、位置应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出让协议和规划红线图为准。

    甲方承诺将前述项目用地周边未挂牌工业用地优先满足乙方项目公司建设需要,整体规划,按乙方需求分期出让使用。

    投资协议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书面确认项目建设进度表,甲方承
诺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项目建设进度表要求完成供地及产业配套要素保障,并积极支持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评、能评及报批报建合规手续。

    (六)产业要素配套

    甲方负责按照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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