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兆龙互连 证券代码:30091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7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成就
情况...... 7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9 (四)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说明...... 10
(五)结论性意见...... 10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备查文件...... 12
(二)咨询方式...... 12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兆龙互连:指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
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的期间。
8.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9. 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10.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
15. 《公司章程》:指《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深证证券交易所。
18.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归属相关事项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事项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2 年 6 月 1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 6 月 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3)。
4、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5)。
5、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7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91名激励对象 22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此外,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年 6月 29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 55 名激励对象 47.7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截止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成就情况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8 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3 年 7 月 8 日至
2024年 7 月 7日。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属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次授予的 91 名激励对象中:2 名激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
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仍在职的 89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