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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12-20

瑞丰新材: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
                      核查意见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符合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并同意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马振方先生不再担任项目监控人,公司对本次已授予未登记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马振方先生项目绩效激
励额度从 30 万股调整为 4.5 万股,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出的 25.5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转授予后续项目任务的承担者,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权益总数量不变。

  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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