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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0

瑞丰新材: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65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0日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74)。

  4、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12月27日披露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1)。

  5、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703.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6、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马振方先生不再担任项目监控人,公司对本次已授予未登记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马振方先生项目绩效激励额度从30万股调整为4.5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出的25.5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转授予后续项目任务的承担者,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权益总数量不变。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马振方先生不再担任项目监控人,公司对本次已授予未登记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马振方先生项目绩效激励额度从30万股调整为4.5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出的25.5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转授予后续项目任务的承担者,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权益总数量不变。

  本次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相关内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马振方先生不再担任项目监控人,公司对本次已授予未登记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马振方先生项目绩效激励额度从30万股调整为4.5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出的25.5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转授予后续项目任务的承担者,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权益总数量不变。

  本次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相关内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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