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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1-09-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再创意字(2021)第 004-02 号
致: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科
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1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及补充问题,信达现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和修改,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3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印制电路板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对周围自然环境会造成一定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被环保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且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5)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6)发行人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7)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的相关事项,信达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 1 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及《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
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

    2.查阅《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赣府发[2016]14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7]24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赣府发[2021]5 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赣发改办环资[2021]37 号),查阅江西科翔建设项目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及节能审查批复,查阅江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江西统计年鉴(2020)》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 年分省(区、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等指标公报》,对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文件;

    3.查阅江西科翔建设项目取得的项目备案文件;

    4.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 16 号)、《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
录(2019 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8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 11 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6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赣环评字[2015]138 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生态环境工作 6 条措施>的通知》(赣环办[2020]8 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赣环环评[2020]25 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 12 条措施>的通知》(赣环环评[2021]26 号)、《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九环发[2021]2 号)及《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事项颗粒化版本)》,查询江西政务服务网公示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权力事项,查阅江西科翔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查阅江西科翔建设项目相关环境影响报
告及其公示信息,查阅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文件及核发的环评批复文件,并对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进行了访谈;

    5.查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
版)》、《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 年)》(工信部电子[2021]5号)、《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 33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1 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2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 年左右)的通知》(赣府字[2019]17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京九(江西)电子信息产业带发展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2 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20]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及生态环境部的相关通知及公告,并查阅部分上市公司的案例;

    6.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1 年九江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九环综合字[2021]2 号)、《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 年惠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惠市环办[2021]14 号);

    7.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大亚湾科翔报告期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整改说明,查阅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守法情况的相关复函,并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公示信息;

    8.查阅发行人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发行预案》《2021 年半年度报
告》《2020 年年度报告》;

  9.对发行人及江西科翔环保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二)核查结论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
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预案》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江西科翔印制电路板及半导体建设项目(二期)”用于生产高密度互连板(HDI)和新能源汽车多层板,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之“二十八、信息产业”之“2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电子核心产业之“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柔性多层印制电路板、特种印制电路板”,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中的落后产能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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