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就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 年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99.5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15.38 元,共计募集资金 49,208.31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559.15
万元(总额 3,653.49 万元,其中 94.34 万元为公司提前支付,本次支付 3,559.15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5,649.16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
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338.84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4,215.9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3-3 号)。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44,215.99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 B1 42,975.71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285.09
项目投入 C1 472.89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20.26
项目投入 D1=B1+C1 43,448.60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305.35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2,072.74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F1+F2 2,072.74
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F1 572.74
结构性存款 F2 1,500.00
差异 G=E-F 0.00
(二)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方式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3.02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1.27 元,共计募集
资金总额为9,162.66 万元,坐扣承销费及保荐费用552.83 万元(总额600 万元,其中 47.17 万元为公司提前支付,本次支付 552.83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609.83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汇入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公司提前支付的承销费及保荐费用 47.17 万元和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96.89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8,465.7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3-2 号)。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8,465.77
项目投入 B1 17.0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02.43
项 目 序号 金 额
项目投入 C1 2.80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04.46
项目投入 D1=B1+C1 19.80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206.89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8,652.86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F1+F2 8,796.92
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F1 96.92
结构性存款 F2 8,700.00
差异 G=E-F 144.06[注]
[注]实际结余募集资金较应结余募集资金多 144.06 万元系应结余募集资金已扣除公司先期使用普通银行账户对外支付发行费 144.06 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1、2020 年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7月12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21年12月14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1年12月2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聘请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已与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荐协议,由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2020 年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06 月 30 日,本公司有 4 个募集资金专户,1 个结构性存款账
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