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1-067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洪伟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
81,637,8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78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 81,637,8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78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66,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66,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无偿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46,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06,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洪伟艺、洪清泉、许燕青、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黄梅香、洪俊龙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3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军利、殷庆莉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上述两位律师全程通过视频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