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0 证券简称:广联航空 公告编号:2021-101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于2021年11月10日经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 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
席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
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8日(星期四)
7、 出席对象:
(1) 截至2021年11月1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 会议地点:哈尔滨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三路三号 公司会议室。
9、 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整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742,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1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22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0,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02,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8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0,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6%。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0、会议地点:哈尔滨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三路三号公司会议室。
二、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收购成都航新航空装备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2,67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2%;反对67,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8,5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56%;反对6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增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6,847,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5%;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8,597,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4%;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