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
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
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 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到期兑付本次可转债本金和利息;
(二) 在满足转股条件时,可以选择将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三) 在满足赎回条件、回售条件时,要求公司执行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六) 监督公司涉及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有关行为,当发生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事项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使或者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代其行使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
(七) 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受托履责行为,并有权提议更换受托管理人;
(八)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 遵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二)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所从事的受托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追认的,不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及责任;
(四) 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受其约束;
(五)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 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公司启动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券持有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各类保证金、担保费,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不得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其先行垫付;
(七)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八)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 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人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 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 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
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 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
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召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三)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拟变更、解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六)拟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的其他情形;
(八)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公司董事会提议;
(二) 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书面提议召开;
(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
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 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
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第5 个交易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五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
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
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 5 个交易日
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
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