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2020-005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关于修改<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59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650.00 万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475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5,95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4,600.00 万元,公司股本由人民币 25,950.00 万股变更为人民币
34,600.00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拟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需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
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现拟将《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龙利得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对
《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
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
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案)
2 第一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第一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 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3 第三条公司于【 】经【】批/核准,首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股,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民币普通股8,650.00万股,并于2020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市。 创业板上市。
4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600.00万元。
5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公司的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4,6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 通股34,600.00万股。
6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7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二)要约方式; 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8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收购本公司
(一)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董事会在审 股份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及时披露
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及时 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
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 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当聘请独立 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开五日前予以公告;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在6个月内转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四)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在6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9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容: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10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向人民法院提起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向人民法 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