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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司股份。
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它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 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小);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七)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由股东大会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保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的半数以上通过。 通过。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股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话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
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券品种;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
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