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文化”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审慎核查,就锋尚文化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出
具的《关于同意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5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2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8.02 元,募集资金总额 2,487,120,4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72,331,393.44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0BJA70342”《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直门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10900284110401 创意制作及综合应用
北京清华园支行 中心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10900284110904 补充流动资金
北京清华园支行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 1005890001500023416 创意研发及展示中心
媒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建设项目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 1005890001500023417 企业管理与决策信息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化系统建设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2194800035875331 超募资金项目
东直门支行
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相关情况
2021 年 9 月 26 日,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在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用于“创意研发及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和“企业管理与决策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在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不变。其后,公司将与本保荐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五、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的相关资料,一致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助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具体事宜,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认为: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关峰 赵鑫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