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 1 座 12 层 1209 号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1,639,446 股,公开发行股份比
发行股数 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公开发行均为新股发行,不
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9.3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7 月 14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6,557,782 股(含本数)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0 年 7 月 13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耿四化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份在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耿四化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总数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将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本承诺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有更严格规定、要求的,本承诺人自动从其规定、要求。
2、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其他所有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承诺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就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耿四化承诺:
(1)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果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果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计算股份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另外,如本承诺人在减持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则本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①公司或者本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承诺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①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承诺人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
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承诺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7)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承诺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8)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Power Channel Limited、石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
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2)如果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承诺人在减持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则本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①公司或者本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承诺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若本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