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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9-30

中兰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上市交易的债券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应当结合上述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以上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同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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