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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送日期2017年12月20日)

公告日期:2017-12-29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Jiaoda Signal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 2 号楼 1303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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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2,173.3334 万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693.333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宽民等六人承诺
本人作为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公司拟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本人在
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
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
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减持按以下方式进行: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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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六)本承诺函第一、二条项下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
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七)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八)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
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九)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公司担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本人作为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股东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本人在此郑重承诺
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
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
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减持按以下方式进行: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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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六)本承诺函第一、二条项下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
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七)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八)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
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九)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公司法人股东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
“本企业作为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股东,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
据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本企业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二)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
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
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减持按以下方式进行: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
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四)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将在首次卖
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五)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企业违反承
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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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作为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二)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按以下方式进行:本人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
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三)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以送股、转增或增发股份后
的股本数量计算)的 25%。
(四)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五)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
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六)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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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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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宽民、徐迅、赵胜凯、张民、赵会兵和李伟(以
下简称“邱宽民等六人”)承诺:
“本人作为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
东暨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相关法律
规范要求,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