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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思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0-07-03

交大思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Jiaoda Signal Technology Co.,Ltd.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 3 号院 2 号楼 1 层 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173.34 万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
发行股数                    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
                            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8.69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7 月 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693.34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7 月 3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一)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邱宽民、徐迅、赵胜凯、张民、赵会兵和李伟(以下简称“邱宽民等六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邱宽民、徐迅、赵胜凯、张民、赵会兵、李伟、赵明、王永和、任新国、寇永砺、童欣、徐红梅、孟冬梅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法人股东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若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邱宽民等六人承诺:

    1、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明、王永和、任新国、寇永砺、童欣、徐红梅、孟冬梅承诺:

    1、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法人股东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

    1、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公司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以送股、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 25%。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上市后,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以下合称“义务人”)。在触发日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义务人将与公司沟通,确定稳定股价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并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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