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交大思诺 股票代码:300851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Jiaoda Signal Technology Co.,Ltd.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 3 号院 2 号楼 1 层 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〇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思诺‖、―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邱宽民、徐迅、赵胜凯、张民、赵会兵和李伟(以下简称―邱宽民等六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1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邱宽民、徐迅、赵胜凯、张民、赵会兵、李伟、赵明、王永和、任新国、寇永砺、童欣、徐红梅、孟冬梅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1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人股东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若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邱宽民等六人承诺:
1、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明、王永和、任新国、寇永砺、童欣、徐红梅、孟冬梅承诺:
1、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法人股东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
1、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公司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以送股、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 25%。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以下合称―义务人‖)。在触发日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义务人将与公司沟通,确定稳定股价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并将按照稳定股价方案,按以下顺序采取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20%,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