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二零二一年八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肖争强 肖高强 郝爽
雷贤卿 王建敏 王晓莹
全体监事签字:
张占普 牛琳琳 李华清
全体高管签字:
寇丛梅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目录
释义 ...... 6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7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8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14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22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23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23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23
第三节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5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 25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 25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 25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25
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 25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 25第四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7
第五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8
第六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9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30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1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32
第七节备查文件 ...... 33
一、备查文件 ...... 33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 33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新强联、发行人、公司、本 指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主承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 指 发行人申请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上
发行 市的行为
本报告 指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
《发行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人律师、中伦律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而非数据错误。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
述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1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洛阳新强
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8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截至 2021 年 8 月 3 日,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1,459,999,939.71
元缴付东兴证券指定的账户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50 号。
2021 年 8 月 4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新强联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51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验资报告,截至 2021 年 8 月 4 日止,新强联已增
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746,35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459,999,939.7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450,794,231.27 元。
(四)证券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6,00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7,335,549 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146,000.00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 84.22 元/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 30%,即 54,060,000 股(含 54,060,000 股)。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13,746,351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即 2021 年 7 月 22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84.22 元
/股。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 106.21 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 1.26 倍。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459,999,939.7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9,205,708.4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50,794,231.27 元。
(五)股票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1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
下简称“《发行方案》”)。2021 年 7 月 21 日,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全程
见证下,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 132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送了《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前述发送对象包含《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76 名及《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56 名,合计 132 名。《发行方
案》中已报送的 76 名询价对象具体为:截至 2021 年 7 月 9 日收市后前 20 名股
东(不含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0 名、证券公司 10 名、保险机构 5
名和其他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31 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的 56 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北京鸿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