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同时公司不存在未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申其林先生、李欢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我们认为申其林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李欢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副总经理申其林先生、财务总监李欢先生的提名。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丽京、冷欣新、吴壮志
2021 年 11 月 26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丽京 冷欣新 吴壮志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