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特性,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公司产品成本, 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内部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及处理程序等内部控制程序,对风险能形成有效控制。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田子军、曾一龙、赵连军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