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 ......3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3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4
四、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4
五、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4
六、发行人的业务......5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5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0
十、发行人报告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
DRAFT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 ......12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13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14
十六、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14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4
十八、结论意见......15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 ......1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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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1-549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与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服务,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1)-01-467,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1)-01-466,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深交所要求发行人补充申报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且深
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作出了《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1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原基
准日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新基准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审
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说明的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情况未发生变化,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
深交所审核通过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 2021 年
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并就相关事项
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根
据核查的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更新如下:
1、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公司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 5,000.00 万元,均为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的银行理
财产品,公司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最近一
年一期不存在类金融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独立运
营的能力,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 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
(一)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胜蓝控股、实际控制人黄雪林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
(二)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 主营业务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未发生变化。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营业收入
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 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
主要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四)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境外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八、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赵连军 公司独立董事
2、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深圳玖歌文化科技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赵连军持股 80%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1 公司
深圳南台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连军持股 70%并担任董事长、赵连军之妻李
2 凯持股 3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深圳前海知了投资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赵连军持股 70%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3 有限公司
深圳市淘金谷资产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赵连军之妻李凯持股 100%并担任董事长的企
4 有限公司 业
惠州优势盘感科技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赵连军之妻李凯持股 99%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5 公司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采购和销售
(1) 关联采购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
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金额 占当年营业成本比例
2021 年 连捷精密 向连捷精密采购 市场价格
1-6 月 FPC 原材料 2.57 0.01%
(2) 关联销售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
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