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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9-03-22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4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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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3,723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均为新
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与保
荐机构(暨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及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及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共同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4,89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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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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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
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雪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胜蓝控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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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石河子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胜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监事伍建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本人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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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福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份额及该等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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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股东吴三桂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该等
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股东蒋丹丹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