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雪林承诺:
本人作为胜蓝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0 股,通过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2,304,320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5,304,320 股,在本次发行后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0.57%的股份,现郑重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胜蓝控股承诺:
本企业作为胜蓝股份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200,000 股,在本次发行后直接持有公司 60.58%的股份,现郑重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石河子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胜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监事伍建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本人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福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该等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潘浩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该等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股东吴三桂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该等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公司股东蒋丹丹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