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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0-06-08

帝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a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Wuxi DK Electronic Materials Co.,Ltd.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永宁路 11 号创业园二期 B2 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 25,000,000 股(含本
                        数),本次公开发行不安排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5.96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6 月 9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份:          不超过 100,000,000 股(含本数)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 8 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和风险,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史卫利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闫经梅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东无锡尚辉嘉、无锡迪银科及无锡赛德科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但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发行人其他 5%以上股东新疆 TCL、钱亚萍及徐秋岚、富海新材及富海
二期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
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但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持股平台出资额。

  本人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本人持有持股平台/公司出资额/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持股平台/本公司出资额/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承诺: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特制定了关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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