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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特智能: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2

酷特智能: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40    证券简称:酷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1-028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 C2M 产业互联网平台战略,为加快推进产业互联网多场
景应用的落地实践,发挥资本与产业的协同互动作用,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海南景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衢州酷特互联网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进行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等产业互联网相关技术及标的的战略投资,为公司产业互联网平台跨品类、跨产业发展打下技术及实践基础,支撑公司战略落地,同时也可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合伙企业出资认缴总规模为 20,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认缴出资额 20,000万元人民币,占比 99.5%,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南景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A91UW558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曦

    成立日期:2021 年 9 月 9 日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亚太金融小镇南 11 号楼 8 区
21-08-23 号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海南景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1          陈一婷                60%                600

  2            牛硕                25%                250

  3            陈曦                15%                150

 合计                              100%                1000

    公司实控人:陈一婷

    主要投资领域: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业等。


    基金备案情况: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海南景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海南景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衢州酷特互联网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规模:20,1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名称              性质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1    海南景林私募基金管理  普通合伙人      100          0.5%

      有限公司

2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  有限合伙人    20,000        99.5%

      公司

          合计                  -        20,100        100%

    出资进度:在《衢州酷特互联网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普通合伙人海南景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全部认缴出资缴付至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公司将 500
万元认缴出资缴付至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如普通合伙人拟投资的项目得到公司书面认可的情形下,公司应在收到普通合伙人出具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剩余认缴出资缴付至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存续期限:五年,其中投资期三年,退出期两年。根据有限合伙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作出有效决议的,有限合伙可以提前清算或延长经营期限,延长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投资方向: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业。

    基金备案情况:目前该基金尚未设立,设立后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四、合伙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已签署《衢州酷特互联网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费和利润分配

    1、合伙企业委托海南景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期内,按照实缴出资总额的 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管理时间按月计算);退出期内,按照实缴出资中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的 2%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管理时间按月计算)。

    2、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分配合伙人投资本金导致各合伙人实缴
出资减少的,按实缴出资的余额计算上述管理费。

    3、合伙期限内,上述管理费由合伙企业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以
货币方式向管理人进行支付,但首个日历年度的管理费应在管理协议签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

    4、扣除管理费、基金运营成本及归还投资本金并满足年化门槛收益率 5%后有剩余资金的,则剩余部分作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提取 20%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其余 80%的超额收益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有限合伙人在分配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合伙人。

    (二)各合伙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或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业务、签署合伙企业文件或代表合伙企业行事。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三)管理和决策机制

    1、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3、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退出机制

    1、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2、合伙企业原则上存续期为伍年,存续期之内,有限合伙人不得退出本有限合伙企业。

    3、本有限合伙企业至到资之日起叁年,还未能完成全部认缴出资额的80%,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普通合伙人提出退出本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配合办理退伙手续但需经全体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后实施。

    4、本有限合伙企业至到资之日起叁年,对外投资总额未达到全部认缴出资额的 80%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企业申请退出本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配合办理退伙手续。

    5、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
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6、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7、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普通合伙人发生当然退伙事由或因被除名而退伙的,合伙企业解散。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9、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0、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五)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有一票否决权。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基金投向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与公司 C2M 产业互联网平台战略存在协同作用,同时也为公司产业互联网平台跨品类、跨产业发展打下技术及实践基础,可作为公司战略落地的支撑,同时也可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公司拟出资参与设立基金,该基金可能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风险;可能存在因决策失误,或者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经济环境、行业环境、政策环境、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导致无法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或出现亏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时刻关注投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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