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255 号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根据回复文件,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正按规定沟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已于 9 月 14 日提交能评修编报告,目前尚在审核中。此外,发行人预计 2021 年 9 月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但目前仍未完成,预计将于 2021 年 10 月获得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结合节能审查意见、环评意见最新办理进度情况,最新产业政策对办理进度的影响情况,说明节能审查意见、环评意见办理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正常实施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8,945.39 万
元、7,573.16 万元、5,779.28 万元和 1,638.09 万元,2021 年上
半年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 62.33%,归母净利润呈现持续下滑趋势。根据回复文件,发行认为最新一期业绩下滑原因为生产装置检维修、原材料供应趋紧等。
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情况、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及成本变化情况、行业竞争水平、产品竞争力、新产品替代情况,生产装置检维修、原材料供应趋紧情况对业绩的影响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净利润持续下滑的风险,是否会对公司未来持续盈利和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后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