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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39 深市 博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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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申报稿)(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1-09-28

1-1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申报稿)(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博汇股份                                    股票代码:300839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路 199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二一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四、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条第(六)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规划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形式分配股利。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按有关规定执行),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则公司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规划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计划:公司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具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计划: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3)利润分配的决策: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3、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划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规划着眼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未来三年,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所需增加的营运资金。

  4、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规划的合理性

  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管理水平。目前,公司资产负债率合理,生产经营较为稳健,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高,有能力给予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5、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规划的制定安排

  公司以三年为周期制定利润分配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分红实施年度  分红所属年度            实施分红方案            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万元)

                            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7,800 万

 2018 年度      2018 年度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2,340.00
                (中期)    10 股派现金 3.00 元(含税),由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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