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矿股份 股票代码:300837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ZheKuangHeavyIndustryCo.,LTD
(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020 年 6 月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矿重工”、“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发行人股东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陈利钢、段尹文以及湖州君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发行人股东浙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承诺:(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 12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30 日内
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如根据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②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理。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50%;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时,如本承诺相关内容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对本承诺进行调整。
(5)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陈利华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就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时,将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如需)上投赞成票。
(2)触发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3)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本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②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在本人实施股份回购时,如本承诺相关内容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本人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对本承诺进行调整。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1)触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
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2)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本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②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在本人实施股份回购时,如本承诺相关内容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本人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对本承诺进行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陈利华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