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星辉
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
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4.79 倍。本次发行价格 55.5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9.48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8 日(T-
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为 10.47%;高于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 A 股可比上市公司 2020 年扣非后市盈率平均值,超出幅度为 26.55%。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环材”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
[2020]483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 号)(以下简称“《注册制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方式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发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适用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 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和《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 号),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
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将拟申购价格高于 72.00 元/股(含 72.00 元/股)的 176 个
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 100,940 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
效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 9,968,730 万股的 1.0125%。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5.57 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 2022 年 1 月 4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
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2 年 1 月 4 日
(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242.1405 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4、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5、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
购情况于 2022 年 1 月 4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
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7、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于 2022 年 1 月 6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
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
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2 年 1 月 6 日(T+2 日)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8、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9、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等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等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
资,认真阅读 2021 年 12 月 31 日(T-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1、本次发行价格为 55.57 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制造业(C)”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为“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
率为 44.79 倍(截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T-4 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本次发行价格 55.57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9.48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8 日(T-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
为 10.47%;高于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 A 股可比上市公司 2020年扣非后市盈率平均值,超出幅度为 26.55%。有以下三点原因:第一,公司系国内较早进入聚苯乙烯行业的企业,自设立以来,多年深耕聚苯乙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市场竞争下形成了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建立了稳定的研发、经营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工艺技术及生产经验,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聚苯乙烯生产核心技术;公司产品性能指标良好、质量稳定、供应及时,在行业内树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口碑;公司依托优越的地理位置,对市场需求反应
迅速,深度融入下游电子电器、玩具、日用塑料制品等产业链的发展,与大批客
户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二,公司所处聚苯乙烯行业在国家环保政策趋
严、消费升级的背景下,转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