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新区锦业二路东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8,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
(二)发行股数: 涉及老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后公开发
行股份数占总股数的比例为 25%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3.98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4 月 22 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32,000 万股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4 月 21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西电所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在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单位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单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内,本单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十三个月初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单位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四、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五、如本单位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单位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二)西电所的出资人科控集团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十三个月初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四、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五、如本公司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公司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三)发行人股东国开基金、开信派瑞、砻淬资本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10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三、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四)发行人股东陕西金河、西安神和、西安圆恒、西安协创、西安金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三、如本企业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企业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