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1 证券简称:东岳硅材 公告编号:2021-018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一、《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1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
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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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提供的担保;
3,000 万元; (七)有关部门及本章程的其他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的担保;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二)(三)(五)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3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权: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三)检查公司财务;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报告内容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见并陈述理由。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三)检查公司财务;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4 正;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承担;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
时监事会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
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