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4-075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
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以下简称“刘屹”或“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传私募”或“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4,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5.08%)(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或“本次交易”)。若本次交易最终完成,刘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33.8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34.43%),南传私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5.08%)。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转让手续。
5.由于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的通知,
获悉刘屹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与南传私募签署了《刘屹与广东南传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刘屹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 4,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5.08%)转让给南传私募。本次转让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持有公司 31,108,5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38.8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39.51%),本次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持有公司 27,108,5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8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34.43%)。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剔除回 剔除回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购股份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购股份
(股) 本比例 数量后 (股) 本比例 数量后
的比例 的比例
持有股份 31,108,572 38.89% 39.51% 27,108,572 33.89% 34.43%
无限售条 7,777,143 9.72% 9.88% 3,777,143 4.72% 4.80%
刘屹 件股份
有限售条 23,331,429 29.16% 29.63% 23,331,429 29.16% 29.63%
件股份
南传私募 无限售条 750,000 0.94% 0.95% 4,750,000 5.94% 6.03%
件股份
注:1、本公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以上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3、南传私募持股数为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基金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通讯地址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居留权
刘屹 男 中国 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路 12 号 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2017 年 04 月 0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5F32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0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马强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1889 号 17 栋 201 室-246 号(集中办公
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6楼北边自编2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基金产品募集资金。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其基金产品募集资金,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2 月 12 日,刘屹与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
烽火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
1、甲方(转让方):刘屹
身份证号码:342901****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2、乙方(受让方):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 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
(二)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间
2024年12月12日。
(三)标的股份的数量、比例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将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4,000,0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 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5.08%))的所有权及其全部从属权利(该从属权利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基于前述股份所享有的相应股东权利)转让予乙方。
(四)股份转让价格与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交易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为定价基准,最终交易价格为定价基准的81.62%,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0.61 元/股,甲方以(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肆拾肆万元整(¥82,440,000.00 元)的总价(股份转让总价)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 4,000,000 股股份。
(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00 元)。
付款截止日到期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分批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款(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肆拾肆万元整(¥82,440,000.00 元)。
(六)股份交割
标的股份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交割条件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标的股份协议转让。
甲乙双方于乙方累计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等于(大写)人民币伍仟(¥50,000,000.00 元)后 20 个交易日内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其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转归乙方享有。
(七)违约责任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与保证,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要求的除外,该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甲方违反陈述与保证并导致股份无法顺利完成转让的,应全额退回乙方已支付的价款。
(八)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四、转让方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事 承诺 承诺内容 承诺 承诺
由 类型 时间 期限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股份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020 2023
限售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除上 年 02 年 2
承诺 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月 10 月 9
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日 日
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
首次公 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开发行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或再融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
资时所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作承诺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
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
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
发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