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7001 号 2 幢 408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矩子科技”、“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3、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矩子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建勋
及徐晨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雷保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六)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聂庆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七)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何丽、元亚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八)股东徐建宏、蔡卡敦及凯风万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