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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2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12-18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7001 号 2 幢 408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
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
的依据。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均为新股,不涉
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完成后,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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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 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已就其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作出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
一次就任公司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3、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限) 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如
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
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 (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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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关联
方的股东矩子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三)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关联方的股东李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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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王建勋及徐晨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
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
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
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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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雷保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
一次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
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六)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聂庆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