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锦兴公司增资是为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锦兴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锦兴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
二、关于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梅莲_____________
谢孔良_____________
沈日炯_____________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