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1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68 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000,00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476.0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523.92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1 月11 日出具了〔2021〕631 号《验证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
用途
江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501011601842545 18,100.00
锦鸡 泰兴支行
实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精细化工
公司泰兴新能源支行 10225201040022124 20,000.00 产品项目
股份 (一期)
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38026180013000036069 20,000.00
公司 泰州泰兴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501011701842539 0.00
泰兴 泰兴支行
锦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精细化工
染料 公司泰兴新能源支行 10225201040022132 0.00 产品项目
有限 (一期)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38026180013000034425 0.00
泰州泰兴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501012701847403 0.00
宁夏 泰兴支行
锦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精细化工
化工 公司泰兴新能源支行 10225201040022140 0.00 产品项目
有限 (一期)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38026180013000034674 0.00
泰州泰兴支行
合计 -- -- 58,100.00 --
三、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甲方二)、全资子公司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甲方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专户均
仅用于甲方三“精细化工产品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存单或结构性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或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结构性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或结构性存款不得质押。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
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一有责任确保甲方二、甲方三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季青 可以随时(营业时间)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单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