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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2

锦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同意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大会和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并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梅莲_____________
谢孔良_____________
沈日炯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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