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1-030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12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的形式通知各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峰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
其中独立董事王韧女士、宋衍蘅女士、欧阳方亮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
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
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以下简称“《监
管问答》”)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
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
格,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则: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21,150,000 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6,345,000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000.00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额
1 年产 8,500 吨戊酮系列绿色新 55,623.02 50,000.00
材料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60,623.02 55,00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
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8)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9)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0)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制定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经过认真、审慎及客观的分析,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