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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5月2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6-01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BSM CHEMICAL CO., LTD.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03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115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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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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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及股东新余吉源、
新余常源、新余鼎石、宁波广意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及股东新余吉源、新余常源、新
余鼎石、宁波广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
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
行价。 
贝斯美投资、陈峰及新余吉源、新余常源、新余鼎石、宁波广意承诺:发行
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此外,陈峰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 个月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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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
股份。
(二)股东嘉兴保航承诺 
公司股东嘉兴保航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
的股份,如果自最后一次完成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至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则本企业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自最后一次完成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至发行人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超过十二个月,则本企业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股东君安控股、陈锦棣、亨实投资、勤美投资、优盟创业
投资、联润投资及监事汪新宇承诺 
公司股东君安控股、陈锦棣、亨实投资、勤美投资、优盟创业投资、联润投
资及监事汪新宇承诺: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
的股份,如果自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至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超
过十二个月,则本企业/本人所持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自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至发行人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超过十二个月,则本企业/本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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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钟锡君、任纪纲、刘旭东、单
洪亮、俞志强、董辉、沈亮明、李周旭、李晓博、屠汶君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美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贝斯美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美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在贝斯美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贝斯美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4名,分别为贝斯美投资、嘉兴保航、
新余吉源、新余鼎石,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减持条件 
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发行人股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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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数量及方式 
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
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减持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四)减持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在公司上
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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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公司将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
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
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届时将回购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股份。如果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股份回购。公司
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
司回购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