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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9-09-02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ongGuan YuTong Optical Technology Co.,Ltd.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东路 306 号长通誉凯工业区 D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858.00 万股(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情况)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9 月 1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1,428.6247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9 月 2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宇瞳合伙、智仕合伙、智瞳合伙,实际控制人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林炎明、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张品章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4、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
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4、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通过智仕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秋生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4、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通过宇瞳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康富勇、朱盛宏,通过智仕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余惠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3、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