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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9-07-09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GUOLINENVIRONMENTALTECHNOLOGYCO.,LTD.

            (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335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26.02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7月11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34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7月9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香鹏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且该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其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两年内将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包括其在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以及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上市后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中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国林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其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根据届时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效规定进行减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磊、王承宝、丁香财、徐洪魁、段玮、李旸、王欣明、丁香军、胡文佳、杨绍艳、刘本国、肖盛隆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且该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锁定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股价稳定方案的预警和启动条件

    1、预警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公司股票收盘价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有可比性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采取下述稳定股价措施。

    (二)关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根据《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及时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本项与上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2、公司的承诺

  公司根据《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份方案时,公司承诺启动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议案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10%;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当年度不得继续实施公司回购;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⑤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