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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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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安排、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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