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2 名激励对象共
计授予 2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1.30 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广 毕晓婷 李海臣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