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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1月1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1-14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本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 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
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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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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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
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1,26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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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
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
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主要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的所有股东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 1)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实际控制人程立力、沈静,及股东沈琴、沈兆
山、奔腾牧业、天鸣农业、聚益农业、昊成牧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公司股东艾伯艾桂、九洲创投、沧石投资、招银展翼、李发君、魏凤
鸣、魏平华、张秋刚、杨红兵、张康宁、倪溢、庄新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3)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实际控制人程立力、沈静,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魏凤鸣、沈琴、张康宁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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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则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立力、魏凤鸣、沈琴、林鹏
飞、钟学军、罗实劲、李永安、张康宁、劳全林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本承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程立力,实际控制人程立力、沈静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2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 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拟减持具体信息书面通
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人
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本承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减持的,该等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 5%的股东奔腾牧业、天鸣农业、艾伯艾
桂承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循法律规定的减持公告
程序,并由发行人在本企业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意向减持为所持有数量的
100%。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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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 1.2 倍(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
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上述价格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定预案如下:
1、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
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 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
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并领取
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
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 1)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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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
动第二顺序: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若公司实施回购
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
启动第三顺序: 若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 公司仍未满足 “连
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召开董事
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
序。公司将在回购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
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票的方式
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
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执行
该次回购股票方案: 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
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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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方案
并由公司公告。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
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增持前一年税后薪酬或当年现金分红的 20%(孰
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